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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案件事实
原告谢叶阳因与被告上海动物园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,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谢玉平、许实梅诉称:2011 年4 月10 日15 时左右,原告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,当行至猴子展区,原告给猴子喂食食物时,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。出事前和出事时,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,后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报警,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。
原告认为,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、管理技术不合格、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,故被告有过错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:医疗费人民币(下同)4058.09 元、交通费408 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60 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 元、律师代理费8000 元。诉讼中,原告变更诉讼请求:医疗费4058.09 元、交通费408 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60 元、伤残赔偿金63676 元、护理费6600 元、营养费1500 元、假肢费2300 元、18 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 元、18 岁之后20 年假肢费11500 元、假肢维修费3910 元、司法鉴定费1930 元、律师代理费8000 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元。
被告上海动物园辩称:对原告谢叶阳受伤的时间、地点没有异议。但认为:一、被告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,已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。1. 防护措施到位。伤人猴子被关在铁质网状笼舍内,起到了第一层保护作用;笼舍外有高1.20 米左右、隔离区域达1.50 米的金属栏杆(笼舍距离栏杆宽度),这既是第二层保护,使游客无法近距离靠近动物,也是一种警示,让游客知道不能靠近笼舍。2. 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。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就张贴告示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,不得戏弄、喂养动物、不得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的安全警示牌;3. 被告工作人员已尽到巡视义务。事发日,有工作人员上班,并在动物园正常巡视,事发时虽未在原告受伤地,但由于原告受伤是瞬间发生,而动物园区域较大,被告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在旁守候阻止,这主要靠游客的文明游园来避免危险的发生,加之流动的执勤人员、书面告知牌等来补充劝阻不文明行为,让被告在每个景点全天候配以固定监督岗位显已超过合理安全限度。4. 防护栏间隙的问题。防护栏本身起到一种警示、劝阻的作用,并不是让儿童钻入的,被告已安装了密集的铁质笼舍,儿童不能钻入已起到了安全保护作用。二、本次原告受伤原因系原告不遵守游园守则、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,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。此次原告受伤直接原因是原告用手喂食笼舍内的猴子导致咬伤;间接原因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,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,也未及时阻止原告的行为,原告法定代理人严重失职。综上意见,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。